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主观和客观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就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主观归罪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因紫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联系,则不彤响犯罪的成立。而客观归罪则把客观上发生的实际危害作为犯耶的基本要件,认为只要有危害行为或者发生了危害后 果即应严惩,至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认识,则不予理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只有主客观要素同时具备,二者有机统一,才能作为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它既不是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将二者简单 地加以调和或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