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解释方法为依据,可将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例如,对刑法中“可以、应当”的解释,对刑法条文中多次出现的“暴力”的解释,对抢劫金融机构中“金融机构”的解释,对持枪抢劫中的 “枪支”的解释(是否包括假枪),对组织卖淫罪的对象的解释(是否包括男子),等等。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当然解释。
(1)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将《刑法》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中的“审判的时候”解释为包括侦查、起诉时期;将《刑法》第341条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将《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解释为包括杀伤、杀害未遂,等等。
(2)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将“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中的“不满18周岁的人”解释为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人”解释 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人户抢劫犯罪中的“户”解释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将“行凶”解释为故意重伤以上。
(3)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就是“不言自明,理所当然”,刑法条文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包含在法律条文的含义中,依据理所当然的方式,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例如,既然“禁止攀摘花木”,当然就意味着“禁止刨根伐干”。又如,《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偷税罪曾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作为人罪情节之一加以规定,那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三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理所当然应解释为构成偷税罪。一般而言,当然解释可按此进行操作:出罪,举重以明轻;人罪,举轻以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