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刑法实践与探索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晚清时期,处于内外交困境地的满清王朝为了挽救其颓败命运,被迫启动了法律改革,任命沈家木、伍廷势为修律大臣,借鉴西方刑法及理论,先后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两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只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及缘坐等残酷刑罚制度,但在基本精神、主要原则方面并没有根本性改变。《大清新刑律》颁布于1911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该法抛弃了封建徘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专门规范犯罪和刑罚问题,首次将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并采用了罪刑祛定等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虽然该法未能彻底抛弃封建法律的传统,且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覆灭,但作为启动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开端之作,其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开创性与奠基性意义。
中华民国成立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阶段。民国时期,由于帝制被推翻,社会趋于开放,各种思潮纷纷登场,尤其是西学东渐、西法东渐成为突出现象。随着社会变迁的加速,民国时期进人前所未有的立法活跃期。在刑法立法方面,北洋政府成立之初颁布了《暂行新刑律》,其内容基本照搬了《大清新刑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制定了《中华民国刑法》,后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1935年重新公布施行。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刑法典”,名义上仍是这部法典,尽管在内容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刑法典之外,南京国民政府还出台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找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特别刑法,加重了处罚力度,旨在严厉镇压共产党人和进步群众,以维护国民党的独裁统治。民国时期的刑事立法,继承了清末修律的成果,进一步吸收西方国家尤其 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法律移植的色彩十分明显。
民国时期是我国刑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随着众多留洋学生学成归来,刑法学研究进人了一个繁荣期,多数学者重在引进、介绍、评介大陆法系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说,中国现代刑法学体系得以初步形成,并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相当成就。不过,民国时期的刑法学呈现为典型的移植刑法学,存在盲目照搬西方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刑法学说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