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
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所明确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这个定义在今天看来是不全面的,它只考虑到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单方面的影响,并且利益相关者的范周仅限于影响企业生存的一小部分。但是,它让人们认识到,除了股东以外,企业周周还存在其他一些影响其生存的群体。
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 道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的经管管理者为综合平衢各个利道相吴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诸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高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由于所拥有的资源不同,因此对企业产生了不同影响。
他从三个方面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细分:①持有企业股票的一类人,如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等,称为所有权利益相关者;②与企业有经济往来的相关群体,如员工、债权人、内部服务机构、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地方社区、管理结构等,称为经济依赖性利益相关者;③与企业在社会利益上有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府机关、媒体以及特殊群体,称为社会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于一定的组织环境和社会关系中,企业必须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影响的团体负有一定的责任,并积极履行之,否则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取代了股东利益最大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的终极目标不仅仅是盈利,而是将企业及社会价值最大化结合起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价值最大化的统一。企业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应该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而不应该仅仅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必须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