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基本职权

院校: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5-03-16 13:19:21


    基本职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在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被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 司法资源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在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拥有依法审判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等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是:(1)审判案件权。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以下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辅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竹辖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被定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等。(2)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权。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解释:对于有普涧指导意义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确定为指导性粢例于以发布,要求各级法院市理同类案件时参照。(3)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1)审判案件权。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以下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辆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辅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对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和被定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等。(2)审判监督权。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1)审判案件权。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以下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等。(2)审判监督权。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是:(1)审判案件权。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业务指导权。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3)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