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在实践中,采取绝对保障方式一般需要具有实效性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此排除其他祛律规范超越基本权利内在限度的制约。由于绝对保障方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实现的,故义可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 方式”。
2.相对保障方式
即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采取这种方式通常是宪法 自身的选择,有些宪法规范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予以限制,如宪法规定某种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法律保留”条款。相对保陈方式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掂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法律规定;二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这两个方面既可彼此分离,又可互相结合。由于相对保障方式是通过法律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障的,故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
3.折中型保陈方式
这种方式一方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合宪性审在制度,另一方面宪法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授权给法律,即采用了一定范围的法徘保留。当代德国所采用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就属于这种。
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类似于相对保障方式。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从法律上说,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得到实现,但在实践中,基本权利主要由一般法律对各种基本权利的内容作具体界定并予以保障。即宪法首先对基本权利进行规定,普通法律再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权利作出具体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