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

院校:辽宁工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8 10:42:07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植根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以维护无产阶级统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追求,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借鉴和吸收了人类历史上包括资本主义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徘文明的有益成分和合理要素,顺应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徘,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最大限度地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同样需要通过实施新宪法来确认并不断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此,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确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国家政权,保卫人民民主,镇压一切敌人的破坏活动,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顺利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人发展,在国家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尽管还存在着阶级差别,但已不再是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斗争也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在人民内部,尽管也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矛盾,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宪法既是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也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第二,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宪法普遍将公有制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加以明确,并规定国家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既为国家主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也为广大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三,与资本主义宪法不同,社会主义宪法直接确认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第四,社会主义宪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机关,人民通过这个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无 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通过制定宪法来贯彻马克思主义有关政权建设的思想。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通过选举组成代表机关,进而产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形成国家机构体系。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把民主的普遍性与科学性有机统一起来,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高效运转,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五,社会主义宪法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它所规定的民主权利不受资本和金钱的操纵,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的真实而广泛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宪法不仅保障个人权利,而且保障集体权利;不仅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而且注重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实现。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保障民主权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并按照民主的原则建立起各种平等的社会政治关系,不受财产、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差异的限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享受权利和  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宪法还规定了人民通过行使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来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