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宪法普遍将公有制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加以明确,并规定国家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既为国家主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也为广大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三,与资本主义宪法不同,社会主义宪法直接确认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第四,社会主义宪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机关,人民通过这个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无 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通过制定宪法来贯彻马克思主义有关政权建设的思想。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通过选举组成代表机关,进而产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形成国家机构体系。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把民主的普遍性与科学性有机统一起来,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高效运转,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五,社会主义宪法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它所规定的民主权利不受资本和金钱的操纵,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的真实而广泛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宪法不仅保障个人权利,而且保障集体权利;不仅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而且注重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实现。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保障民主权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并按照民主的原则建立起各种平等的社会政治关系,不受财产、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差异的限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享受权利和 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宪法还规定了人民通过行使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来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