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宪法对事效力

院校:大连海洋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7 12:41:13


    宪法对事效力

    宪法的对事效力,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城、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传统上,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宪法只对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与此相对应,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由民法来调整的。

    但是,随着基本权利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现代宪法逐步发展出“基本权利在私人关系中的效力”理论,宪法被认为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也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这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为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和国家行为理论说。

    以尼伯代为代表的“直接效力说”认为,基本权利是最高层的规范,如基本权利之条文不能直接在私人之间被适用的话,则宪法的基本权利之条文,将沦为仅具有绝对的宜示性质罢了。即使不是所有基本权,但是最少有一系列的重要基本权不仅针对国家的自由权,而且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秩序原则,它们不需要法律做解释性中介,对公民间的私法关系即具有直接效力,基本权必须成为私法权利的标尺和界限。以杜立希为代表的“间接效力说”经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确认后成为通说,认为宪法基本权利在公法领域直接并完全适用,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司法有直接的约束力;而在私法领域,宪法只是间接地通过相关部门法对当“国家行为理论说”认为,只有国家的行为才受到宪法规范,私人行为不在宪法规范的范畴之内,否认宪法对广泛的私人行为的效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这一理论的坚定支持者,但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基本权利内涵不断扩大。20世纪中叶后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通过判例扩张了国家行为的界限,逐步将一些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私人行为纳人基本权利效力的影响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