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教育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宪法对人效力

院校:大连教育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7 12:38:58


    宪法对人效力

    宪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具体分为两个方面:

    (1)宪法约柬的公权力主休。先法集中规定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一切公权力主体都受宪法的约束。

    (2)掂本权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基本权利的主体,也就是可以依据宪法主张基本权利的主体,这涉及宪法对人的效力问题。基本权利首先保护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也就是拥有本国国籍的人。但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某些掂本权利是“所有人”或者“每个人”的权利,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据此也有可能成为宪法所保护的对象。此外,某些基本权利依据其性质也可以由法人享有,例如财产权、诉讼权等。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18条、第32条也规定了国家保护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人等的权利,这表明我国宪法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也及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