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传统的法律规范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包含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逻辑要素。
但宪法规范由于表述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内容具有最广泛性、所成就的法律后果富有多样性,往往不能清晰完整地体现出三要素。而且“制裁”一词明确体现的是消极性法律后果。此外,只有规定人的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宪法规范才具有逻辑结构。因此,应当将宪法规范的构成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行为模式的确定,另一方面在于法律后果的证成。要理解宪法规范的逻组结构,首先要理解宪法规范与先法条文的关系。宪法规范借助宪法条文的形式得以展现,宪法条文实质体现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又以宪法条文的实际表述为限。宪法域范和宪法条文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索完金体现于同一宪法条文中。如我国《宪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二,行为模式和法徘后果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如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行为模式。法徘后果体现在《宪法》第62、67、89、99、104、108条规定的一系列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违宪违法文件的改变 与撤销权之中。
第三,宪法中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来规定。如我国《宪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了我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54条规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两者共同构成一个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则体现在《国歌法》第15条之中,即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歌的,处以行政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