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赦免

院校:青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9 10:04:14


    赦免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宜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应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因此,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赦免”是指特赦。其特点是对于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免除执行剩余的刑罚子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赦免罪,也不是免除全部刑罚。我国《宪法》第67条、第80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迄今先后实行了8次特赦。前7次自1959年始至1975 年止,先后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了赦免。第8次特赦决定于 2015年8月29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决定对依据2015 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士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照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3)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4)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