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一般预防

院校: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6 10:01:26


    一般预防

    (1)一般预防概说。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透用刑罚,成慨、警诫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的犯罪人。具体而言,是指如下三种人;一是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如尚未得到有效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出次受列刑罚处罚的人员等。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是一般预防的重点。二是不稳定分子,即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这类人法治观念祯湖,自制力低,容易受犯罪诱惑、被犯罪人教唆拉拢,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是一般预防的掂本对象。三是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这类人是犯罪的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往往具有报复的念头,如果不及时加以防范和疏导,可能酿成新的犯罪,因而也是一般预防的对象。

    预防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实现一般预防与实现特殊预防在方式上的差异。由于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确定的犯罪分子,因此特殊预防的方式侧重于刑罚的物理性强制和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强制;而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因此,只能通过在刑法上对各种犯罪配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和对具体犯罪人依法适用刑罚的方式,来对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产生心理上的影响。换言之,一般预防是通过刑罚的威慑、警诫功能表现出来的,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二是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表明国家对犯罪的不能容忍,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以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三是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

    (2)一般预防的实现。从刑罚学的角度讲,要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一般认为,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刑罚的适当性。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耶行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这既体现在刑事立法上,也体现在刑事审判中。在实践中,我们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把重刑化作为实现一般预防的手段,认为处刑愈重,威慑效果愈强。因为如果刑罚过重,会在公民中树立刑罚严酷的不人道的形象,使人们转而同情犯罪人。二是将轻刑化作为实现一般预防的手段,主张在刑事立法上应尽量降低个罪的法定刑,在刑事审判中应少用自由刑而多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因为刑罚过轻,则很难产生应有的威慑和教育作用。所以,只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使罪责重者遭重判,罪责轻者受轻罚,才能收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第二,刑罚的公开性。这是指国家成将刑罚公之于众,使全体社会成员均能知晓。刑罚的公开包括立快上的公开和审判上的公开两部分。刑罚只有公开,方能使人们感受到其威力,也才能使人们不敢轻易触犯刑律。因此,在刑事立法上明文规定各种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储够使人们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促使人们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刑事审判中公开刘决结果,可以使人们受到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而这种教育作用正是一般预防所必需的。

    第三,刑罚的及时性。这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成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犯罪人绯拿归案,交付审判,执行刑罚。刑罚及时与香,产生的效果大不相同。常言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刑事案件发生之后,若久拖不决,或者使犯罪人长期逍遥法外,则会使人们失去对司法机关乃至法律的信任。即使犯罪人最终受到了刑罚处罚,刑罚的威慑和教有作用也会大大降低。因此,为了实现一般预防,对犯罪必须及时侦查、起诉、判快和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