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

院校:武汉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25-04-25 11:57:12


    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

    科学的定义为准确理解刑事责任这一范畴指明了方向,但是要深入全面地把握其理论价值,还必须认真梳理刑事责任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定义,我们认为,刑事责任在我国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规范形式上的法定性

    一般而言,法定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的法定性是指狭义上的法定性。详言之,刑事责任的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负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负刑事责任,都必须由刑法事先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逍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这种规范形式上的法定性是其他具体法律责任所无法比拟的,例如不成文的习惯法、公序良俗以及还未上升到狭义法律高度的部门规章有可能成为其他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规范形式或法律渊源,但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规范形式或法律渊源。所以,虽然广义而言所有法律责任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刑事责任的法定性是最狭义的,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性。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将法定性视为刑事责任的第一位特征。

    (二)规范内容上的特定性

    刑事责任是以刑法规定的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措施或者单纯有罪宜告之否定评价为具体内容的责任。这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之点,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内容的特定性是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关于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以及单纯有罪宣告的具体含义,后面将会具体介绍。这里要指出的是,就承受者而言,它们都表明了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因此都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承担,只不过非刑罚处罚措施或单纯有罪宣告的评价在刑事责任的  程度上与刑罚处罚不同而已。

    (三)承担方式上的严厉性

    这是指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责任。由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犯罪行为是所有违法行为中危害最严重的,因此立法机关依据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将刑事责任确定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其实现方式上,作为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或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乃至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甚至可以剥夺最严重犯罪者的生命。其他法律责任虽然也可能涉及制夺资格、财产或自由,但相比刑罚要轻缓很多。所以说严厉性也是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责任追究上的强制性

    刑事责任追究上的强制性主要是指这种责任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仅犯罪人感不愿意承担不影响对这种责任的道究,而且通常情况下(极少数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除外)被害人愿不感意道究犯罪者的刑事贵任也不影响对这种责任的追究。这是因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它主要表现为犯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家则由司法机关代表其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这种强制性是其他法律责任例如民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

    (五)承担主体上的专属性

    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的专属性是指这种贵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只能由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行为的人即犯罪者本人承担。如前所述,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是一种因果联系,没有原因也就没有结果,所以没犯罪的人根本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因而也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夷族①、株连无事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曾被视为天经地义,但其随着旧制度的灭亡而被抛弃。近代以来,个人责任原则在刑法中得以普遍确立,据此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罪行负责。如果本人没有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也不会产生刑事责任问题。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也是我国刑法一直坚持的原则,因此专属性也应该被视为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特征。易言之,刑事责任不能转嫁给他人,也不得由他人代为承担。即使犯罪者本人基于某种原因无法承担刑事贵任,例如在犯罪人死亡或者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丧失时,由其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司法机关决不能要求他人代为承担,其他无罪者也不能主动代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或分担其刑事责任。但是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则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承担。例如,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在侵权人死亡或者无责任能力时转移给他人,即便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资任,也可以由他人代为承担或者予以分担。

    (六)观念范畴上的中介性

    刑事责任在观念范畴上的中介性指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处罚以及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和单纯有罪宣告的中介或者说纽带。犯罪与刑罚是刑事古典学派中直接关联的两大核心概念,但随着注重犯罪人的刑事近代学派的兴起以及社会关系的巨大变迁,现代国家刑法一方而在惩罚犯罪时除了评价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之外,还要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者说再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刑罚之外还规定了对犯罪的其他处置方式。换言之,刑罚所对应的不只是犯罪行为,它也不再是犯罪之后唯一的、必然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有新的概念与花畴来说明与解释这种变化,而刑事贵任的概念厩可以处理犯那之后怯律责任的变化调整问题,也可以处理法律责任的承相方式成实现与消灾方式筛多样化选择的评价依据问题,具有广泛的涵盖性或者说张力、所以成为连接犯罪与刑罚两大核心概念的观念中介。这一方面是因为犯罪产生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为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及单纯有罪宣告的透用提供了根据,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刑事责任集中反应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通过这种综合评价来调节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及单纯有罪宣告的具体适用。就刑罚处罚的方式而言,首先必须以刑事责任为前提,没有刑事责任,就不能适用刑罚。其次,刑事责任程度决定具体刑罚处罚的轻重,或者说刑罚处罚的轻重应当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协调。对刑事贵任这一特征的内容,将在下面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等内容中进一步展开。

    (七)评价内容上的统一性

    这一特征是指刑事责任既体现了对犯罪人所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回顾性判断,也反映了对犯罪人未来再次实施犯罪危险的展望性预判,是一种综合了回顾与展望的评价。易言之,刑事责任的评价首先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评价和谴责的核心要素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或损害的危险;然后再进人对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评价和谴责的核心要素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①借用“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报应刑观与“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目的刑观的经典表达,回顾性责任评价可表述为“因为过去有犯罪而确定刑事责任”、展望性资任评价则可表述为“为了将来没有犯罪而确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在这两者内容上的有机统一,则可表述为“因为过去有犯罪,且为了将来没有犯罪而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和方式)”。为避免重复,这里不对该特征内容论述过多,本书后面的部分将会对刑事责任这种回顾和展望评价的有机统一性作出更具体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