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
对犯罪分子裁量适当的刑罚,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终体现。然而,要达到此目的,必须以判明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个数,准确评价不同罪数形态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作为基本的前提。由此可见,一旦罪数认定有误,便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适用处断原则不当,并进而造成量刑畸重畸轻的结局。
(三)罪数形态研究与刑法某些重要制度的适用相关
在我国刑法中,某些罪数形态,如继续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认定,与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追诉时效等规定或制度的适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若不能从理论上对这些罪数形态的构成特征、本质属性和处罚原则作出合理的解释,便会在刑事管辖权、刑法溯及力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等方面,造成实际适用法律不当的结果。
(四)罪数形态研究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受某些罪数形态的构成特征、罪数性质、处断原则的制约,涉及此类罪数形态的刑事诉讼,在诉讼管辖、起诉范围和审判范围的确定等方面,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只有在深刻现解、严格把提某些罪数形态的构成特征、罪数性质、处断原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具有一定特殊性和复杂程度的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