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院校:安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4 10:17:40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要求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同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共同犯罪行为不是单独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基础上的有机结合。  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存在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为作为。如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2)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为不作为。例如,甲乙二人均为锅炉工,在一起值班时合谋以爆炸锅炉的方式破坏工厂,于是都不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因无水空烧而爆炸,给工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甲乙二人便属于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3)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如仓库保管员与盗窃犯事前通谋,盗窃犯人室盗窃时,保管员借故离开,即由作为与不作为构成的共同盗窃罪。

    从共犯人的分工情况或行为与分则条文的联系来看,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说是由具体罪刑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也可以称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可以称为实行犯。例如,贪污罪(第382条)的实行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所谓组织行为,是指在犯罪集团当中组织、策则、指挥的行为:教唆行为,即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帮助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轴助作用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是同时实施的,也可以不是同时实施的。例如,甲、乙共谋杀丙,既可他表现为由甲、乙二人同时实行杀人行为,也可表现为甲率先提供凶器,然后由乙一人去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