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院校:温州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4 10:07:24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耶未遂的社会他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此,因而在处罚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很注意将未遂犯与既遂犯加以区别,所采用的方式是在司法文书确定的具体罪名后以括弧形式注明系未遂犯,如故意杀人罪(未遂)、强奸罪(未遂)等。如此显著提示的用意是强调量刑时不能忽视这一从宽情节。

    意因此我们不能照搬日本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和未遂犯区别的观点,而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判断。如果不能犯行为具有严亚的社会他害性,则应该成立犯罪未遂:倘若这种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能成立犯罪。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不能犯未遂行为应当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可能性即现实危险性。如果行为不存在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性,则不成立未遂犯,不能处罚。例如,迷信犯不存在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而不被认为是未邃犯,因此不应该处罚。

    第二,不能犯未遂行为应当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高度盖然性。如果行为不存在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高度盖然性,也不应该对该行为按犯罪来遂进行处罚:例如,使用发射塑胶子弹的游艺类枪支对人射击,但其致人死亡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使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向他人射击,但因金属弹丸打偏而没有射杀被害人,该射击行为就具有杀死被害人的高度盖然性,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之未遂犯。

    第三,行为所实现的构成要件结果应该是严重的结果。虽然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故意犯罪的未得迅行为都成立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同理,只有严重犯罪的不能犯未遂行为,才能成立未遂犯。

    第四,是否存在实现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由法官按照与行为人同一类型的人行为时的一般立场进行事后判断,如果结论是在行为时已经认识到行为有造成构成要件的结果的高度盖然性,则成立未遂犯;反之则不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