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院校:福州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3 10:14:24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是一种样在于犯罪预备阶段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预备形态,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犯罪预备形态具备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要成立犯罪预备形态,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意图,主观犯罪意图是犯罪预备形态与一般日常生活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其要害之处,也是刑法处罚预备犯的主要根据。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2条第1款用“为了犯罪”来界定犯罪预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但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在理解时应将这里的“为了犯罪”解释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对于为了预备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的行为,例如对为购买抢劫银行时使用的头盔及交通工具而借钱或打工筹款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形态。只有为了“实行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的,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形态。例如为抢劫银行而事先前去“踩点”,观察作案现场地形等。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犯罪预备形态在客观上必须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对于没有实施这一行为,而只是单纯地向他人表示想要犯罪的意思的,不能认定为预备犯。犯罪预备行为分为以下两类:

    1.为犯罪准备工具。这种情况具体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制造、改装、购买、租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犯罪工具的行为。现实中为了犯耶准备工具的情况多种多样,举不胜举。但应注意的是,对将携带的随身物品临时充当作案工具的,不能认定其携带该物品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例如,不能因为有行为人在临时起意抢夺少量财物遭遇抓捕时抽出腰间的金属头裤带准备反抗,而将其基于日常生活习惯而选用金属头裤带的行为认定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2.为犯罪制造条件。这里的制造条件是指除了准备犯罪工具外,为实行犯罪所进行的其他准备活动。一般而言,制造犯罪条件包括制造客观条件与制造主观条件两类。前者如打探被害人行踪、引诱被害人前住犯哪现场等:后者如共谋犯罪实施计划等。

    (三)行为停止在犯罪的预各阶段

    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这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犯罪预备如果没有在预备阶段停止下来而是继续向下一阶段发展,即着手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可他再发生认定犯罪预备形态的问题。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而未能着手实行犯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就停止下来;二是预备行为实施终了但掂于某种原因而停止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四)行为系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

    犯罪预备行为人在主观方而是积极希望预备行为能发展成实行行为的,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其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就停止下来,或者是预备行为虽然实施终了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可见,行为是否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预备阶段,是犯罪预备形态和预备阶段犯罪中止形态的主要区别。因此,行为人在犯罪预备过程中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预备行为的,或者在预备行为终了后出于自觉自愿停止下来而不再着手实行犯罪的,都不是犯罪预备,只有对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在预备阶段的才能认定为预备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