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成人高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院校:广东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5-04-20 10:33:4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人们主观上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现象的反映,只有真实反映客观因果关系的认识,才是正确的认识。因此,不能用主观设想和推测代替实在的客观联系,也不能以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有无认识来决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凭司法人员的臆测来确定因果关系的有无,而是要对客观现实已存在的两个现象一一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按照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性来判断。

    例如,某售货员态度不好,与一个老年顾客发生争吵,并对该顾客说了一些侮辱性语言,使老人很气愤,当即引发脑溢血,猝死在柜台旁。对此,我们绝不能以侮辱者不知道会有该后果的发生而否认他的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并不一定导致这种结果来否认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至于侮辱者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则应在主观方面进一步考察其有无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