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院校:东北林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9 13:37:55


    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按照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大小,可将犯罪构成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此一分类方法,不仅有助于立法者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合理配置法定刑,完善刑罚结构体系,也有助于司法实务人员在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所谓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款对于故意伤害罪规定的就是普通的犯罪构成。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处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就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后半段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就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