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程序性犯罪构成,具有浓厚的程序化特征,侧重体现的是以程序正义为主导的价值取向。在此一理论模式中,本体要件框定了犯罪成立的基础,虽具有推定的性质,但仍属于一般性的、抽象的、形式的评价,而其责任充足要件则从个别、具体和实质的角度限定了犯罪成立的范围。其思维方式,无疑与人类认识的方式以及定罪的过程也是基本上一致的。反映到实践中,这种控、辩双方的对抗对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保障被告人人权,无疑也是有利的。但是,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仅仅满足于实用,不注重深入的理论分析与体系的构建,很多问题点到为止,未末能展开,甚至没有涉及。例如,欠缺明显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其法定的构成要件内容与超法规的构成要件内容,均为事实性要素,是价值判断对象而非价值判断标准,理论中也并不研究违法性的判断标准问题。
苏联榈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不仅能够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充分反映出社会危险性这一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行为内部构成要素的有机统一性质,而且这种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总体上避免或至少减少了许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作的烦琐的重复评价。同时,这一理论所确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构模式,使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规定较为完美地达到了和谐与协调,因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犯罪成立的要索。这样,犯罪构成理论就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且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极具实践品格。当然,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例如,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容易发生混淆;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在解释排除犯罪性行为为何不是犯罪时容易出现体系性的矛盾;犯罪构成要件的充足与否同责任的评价一体进行,容易使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内容虚置。
客观而言,这三种犯罪构成理论模式都是特定法律文化发展的产物,它们的哲学基础、价值观和立足点均有不同,可谓各有优点和不足,很难说孰优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