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所得税会计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与披露
一、递延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
递延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递延所得税是长期还是短期;二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上对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及负债做区分时,它不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负债)。也就是说,国际会计准则认为递延所得税只能是长期性质的。国际会计准则又规定,只有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企业才能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相互抵销:
(1)企业具有把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的法定行使权。
(2)递延所得
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对以下①、②征收的所得税相关:①这些主体打算以单一的净额基础结算当期所得税负债和资产;②这些主体打算在预期清偿或收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重大金额的每一个未来期间,同时变现这些资产和偿付这些负债。换言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相抵销。美国会计准则规定:
(1)在分类的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区分为流动金额和非流动金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应根据财务报告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分类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与财务报告的资产和负债无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如产品研究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已经被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此在财务报表上不存在研究费用资产。但按照税法,研究费用支出可能要到后期才能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这样就会产生一项与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无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与以后扣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依据所该暂时性差异的预期转回日期进行分类。和我国准则征求意见稿相似,美国会计准则也认为递延所得税有流动和长期之分,但其对流动或长期的划分依据不同我国准则征求意见稿只依据转回日期划分,而美国会计准则对与财务报表上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按照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流动和长期性质划分。
(2)对某一个企业的特定纳税组成部分及在一个特定的税收管辖区内:①所有流动体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应被互相抵销,并作为一个单独的金额列报;②所有非动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应被互相抵销,并作为一个单独的金额列报。然而企业不能抵销归属于企业不同纳税组成部分或不同税收管辖区的递延所得税负借和资产。可见美国会计准则也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相互择销,但其规定的条件总体上比国际会计准则宽松。
二、我国递延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复习思考题
1.根据本章例2-1分析当期计列法与跨期所得税分摊法的区别。
2.什么是计税基础?如何计算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
3.什么是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有哪些类型?
4.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5.怎样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有何区别?
6.递延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怎科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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