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第三章第三节学习课程-主要贷款方式

院校: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9-11-08 19:37:54

    四、主要贷款方式
    在贷款发放方式上,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商业银行应当坚持以担保贷款为主体的原则。建立以担保贷款为主体的贷款方式格局,是基于三个方而的需要:一是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商业银行法》第36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二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国际上商业银行对发放信用贷款有严格的控制,主要是提供给信誉卓著、与银行长期往来的大型机构,大多数客户是不能得到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三是与中国转轨时期企业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相适应。中国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发展中的公司治理机构、内部管理效率、外部竞争环境等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前面已经数次提到,中国仍然处在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借款人负债率普遍比较高,对贷款的依赖性比较严重,“重合同、守信用”还没有成为借款人的行为准则,因此,应当比西方商业银行更加严格地控制信用贷款的发放,建立以担保贷款为主体的贷款方式格局。
    所谓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法律规定和银行认可的附带保证条件的贷款方式。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1.提供贷款保证担保,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最大特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提供保证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同为商业银行向保证人提供信用贷款。因此,贷款银行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保证人非常重要,比如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较高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等企业提供保证时通常可以从优。而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则应当从严掌握。因为前者拥有较高的信用状况,而后者要么信用状况不能确定,要么存在难以区分的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现象,都需要在贷款银行选择保证人时进行严格的甄别。
    2.抵押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方以一定财产为手段,用来担保履行债务的贷款方式。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关系不紧密。贷款银行在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前,首要工作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实质性考察,对于信用状况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客户,即使提供足额抵押,贷款的发放也必须非常慎重,毕竟收回贷款的第一来源应当是贷款项目本身的收益,而处置抵押财产收回贷款需要相对复杂的过程和手续,还存在抵押资产损失的可能,因此,抵押只能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二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信用贷款相比,抵押贷款情况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与贷款与否的关系程度要低得多;二是第三方提供抵押与第三方提供保证对第三方信用状况的要求不同,即第三方的保证程度也是以提供的抵押品作为根本依据的。一般来说,贷款行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等加以作为抵押贷款的依据。抵押过程中特别强调价值相对稳定和变现能力较是由抵押贷款的特点决定的。价值相对稳定说明,抵押物必须是贷款银行可按照常规手段衡量价值的财产,如果不能按照常规手段衡量,会提高抵押贷故》放的成本,如果价值经常性地波动,则会使得贷款银行难以实现对风险的真正物制;而要求变现能力较强说明,最终拥有抵押物对于贷款银行来说并不是本质目的,商业银行只是在借款人确实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才不得不通过一系列方处置抵押物并收回贷款,收回贷款才是根本目的。
    3.质押担保,是以借款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贷款银行而由贷款银行提供贤金的贷款管理方式。这种贷款方式与信用贷款的区别和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的区别类似,不同的是,质押贷款的动产或权利要实现移交或实质性由贷款银行占有,因此,在保障的程度上,质押贷款比抵押贷款更高。
    一般来说,贷款银行可以选择的质物包括动产和权利。无论抵押还是质押贷款,抵押品和质押品都不允许存在所有权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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