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人名称,是指作为保购人的保险公司的全称、保购 人住所,是指保险公司法定经营届所、地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我保人、被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均为保险合同的一体,在保险合同成立,需要行使权。银行义务、承担责任,所以,其名称与地址应在合同中载明。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人对f保险长的说当具有保险利益,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关F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否则.保价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必 须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用以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内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上记载的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届满时,保险人所K担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免责条款,是指依法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合同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明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和履行其赔偿义务的依据。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事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可以依据有关法规或由当事人约定确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作出规定。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即对保险标的所有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一般除市价外,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但损失补偿或者支付约定给付的货币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庇当承担的损失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资任的对价,以险费是投保人请求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面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的数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明限等国素综合确定。保险 费的支付办法在合同中规定,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9.保险金赔偿成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期偿成给付方法,是指保险人承扭保险责任的方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方法因投保的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以 金钱给付为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f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术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义务面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一般规定以协商方式以及通过仲藏或诉讼方式解决。我国<保险法》还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1. 订立合同的具体时间
订约具体日期的确定对于确认合同生效期间、保费缴纳期间以及确认仲战和诉论时效等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订约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除上述内容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