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医疗机构和执业医生担负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重大职责,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和行医资格。非法行医,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卫生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同时可能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的行为。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 5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非法行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自己挂牌行医、有的在药店坐堂看病,有的挂靠某个单位开业行医、有的冒充医生在医疗单位从业、有的在集市摆摊看病或在城乡游串行医等,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行医,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还必须是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没有基本医疗知识,欺骗就诊人、始误治疗时机致使病情加重等情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不是情节严重,不能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只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的,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但对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一般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