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院校:云南民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27 09:23:34

    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这是继1994年分税制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又-次重大变革,也是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进 -步完善和深化。

    (1)确定了所得税分享的范围。从2002年1月1日起,打破现行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所得税收人的办法,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人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划定了全国统一的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各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人情况考虑。

    (3)对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调整。根据改革方案,自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4) 原地方上解事项的处理。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省(区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方的基数返还,还调增该地方的基数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