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理论
1.施蒂格勒的分权理论
施蒂格勒在1957年发表的(地方政府功能的合理范围)。文中对地方分权问题给出了一个合理性解释,施蒂格勒的说明集中于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上。他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条原则出发来阐明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1)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公众。尽管他在文章中并没有明说,但这句话实质上隐含了这样的思想: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它所管辖的选民的效用与需求。(2)一国国内不同的人们有权对不同种类与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这就是说,不同的地区应有权自己选择公共服务的数量与种类。这两条原则实质上就是美国历史上曾经有人提出过的“州的权力”。
按照施蒂格勒的上述两个原则,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即为了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与分配的公平性,决策应该在最低行政水平的政府部门进行。这个结论显然有些极端,事实上施蒂格勒本人并未完全否定中央一级政府的作用。他指出,行政级别较高的政府对于实现配置的有效性与分配的公平性目标来说也许是必要的。他还强调,尤其是对于解决分配上的不平等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竟争与摩擦这类问题而言,中央一级政府是一种适当的政府。
2.奥茨的分权定理
奥茨(Wallace E. Oates)在《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 为地方政府的存在提出了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产品来说一关于这种公共产 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产品的每-个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
然而,奥茨的分权定理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有西方经济学家指出,这一分权定理实际上并没有在最优的政策环境中解决为地方政府的存在进行论证的同题。它实际上只是在种次优的理论 框架中,为地方政府的合理性做出 了说明,因为这个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中央的政府对每个人口子集等分地提供公共产8这一假定之上的,而等量提供公共产品这个限制条件有点强加于人的味道,很难使人信服,因为中央级政府事实上不见得把公共产 品相等地分给每一个公民。
但是,在美国人们还是觉得奥茨的等量提供公共产品的假设有定的现实性。因为美国联邦政府一 直要求对全体儿童提供标准的教育,联邦政府还对所有汽车的控污装置规定了统一的要求,这说明中央一级政府在许多场合确实是按等量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原则在行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奥茨没有选择最优的政策环境,而是选择次优环境来分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效率差异是很有见地的,至少对美国财政体制有贴切之处,因此,他从等量提供公共产品的假定出发为地方政府的分权体制所作的论证,也是有一定的道理。
3,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
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是论证地方分权合理性的基础,所谓“俱乐部”理论,简要而论,就是把社区比作俱乐部,然后研究在面临外在因素的任何一个俱乐部-为分享某种利益而联合起来的人们的一个自愿协会-如何确定其最优成员数的一种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是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某一个俱乐部接收新的成员,现有的俱乐部成员原来所承担的成本就由更多的成员来分担了,这好比是使固定成本由更多的人来分担;另一方面,新的俱乐部成员的进入,会产生新的外部不经济,即会使俱乐部更加拥挤,从而设施更加紧张等。于是。一个俱乐部的最佳规模就在外部不经济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拥挤成本)正好等于由于新成员分担运转成本所带来的边际节约这个点上。
4,特里西的偏好误认理论
在前面所介绍的三个理论中,都有一个明显的漏洞,即把中央政府设想为全知全能的贤人政府,他们具有所有适当的政策工具,且对于全体公民的消费偏好的认识和了解都是准确无误的。尤其是这些理论还假定,中央政府完全了解社会福利函数的偏好序列,因此当发生地区冲突时,中央政府出来解决地区冲突与收入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再分配问题就是十分合适的。如果是这样,那地方政府也就没有分权的必要了,它们只需要完全按照中央政府的旨意办事,就能实现公共品提供的最优化。可见,上述三种理论对中央政府的假定有问题,提出这些理论的学者由于把中央政府放在最优的环境中来进行分析,因而没有考虑到中央政府有可能错误认识社会偏好,从而错误地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全民头上这种可能性
偏好误认问题的提出,就是为了弥补上述三种分权理论的不足。这个问题的要害在于,它对于中央政府对全民的偏好的认识的准确性以及其是否具有代表性提出了质疑,美国经济学家特里西从理论上提出并分析了偏好误认间题2,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居民之间远隔千山万水,这种距离阻碍了信息的有效、及时传递,因此,如果外隔越远,则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只要这类不确定性存在着,理论上就应当要求地方自治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极大化,因此,偏好误认理论所揭示的不确定性,是地方分权主义的一种更为有力的理论,尽管它只是诸种次优背景下的分权定理之一
集权制
由于集权制与分权制相对,所以我们不给予大的篇幅进行论述,集中提供公共产品的理由有以下几条:第一,为了有效地配置全国性公共产品或准全国性公共产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出面来提供,这自不待说,准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为什么需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呢?这是因为,当这类公共产品产生受益面不均匀时,中央政府就有责任出面决定这类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并适当解决地区之间的不同的经济外部性问题,否则,如果中央财政不努力解决地区间不同的外部性问题,就会发生得益人口与提供资助人口间的不对应问题第二,只有中央政府出面才能解决地区之间地方的政府之间的平等以及私人收入/财产的再分配问题。第三,中央政府出面征税比地方政府要有效,第四,中央预算的性质可以避免由于地方之间的产业竞争所造成的有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