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概述

院校:玉溪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5 09:55:16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概述

    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目的是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责任,用刑罚惩罚犯罪的法人。由于法人没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肉体接受惩罚,刑法中的绝大多数刑罚方法都无法对法人适用,“法人犯罪否定说”由此断言,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惩罚,不会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刑罚的本质是国家对犯罪人一定利益的利夺。法人有自己的团体利益,通过对这种利益的剥夺,是能够达到刑罚目的的。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利益要单纯得多,法人能够被剥夺的利益常常表现为财产利益,对法人的刑种也就显得较为单一,即以财产刑为主。现代各国虽有承认法人犯罪的倾向,但对法人犯罪如何处罚,各国却有不同的做法。综观承认法人犯罪的各国立法例,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种选择:代罚制、转嫁制(直接处罚制)、两罚制。

    (1)代罚制。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仅处罚单位中的有关自然人。即由单位中的某些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代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接受刑罚处罚。由于是由法人中的自然人代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上,既可以适用财产刑,也可以适用自由刑。代罚制试图通过对法人中的自然人的处罚来达到处罚法人的目的。但代罚制有明显的弊端,因为自然人本身是受法人控制的,他在为法人牟取利益,如果仅仅处罚他,就有失刑法公正原则。

    (2)转嫁制。转嫁制(又称直接处罚制),就是对单位犯罪,直接处罚单位本身,而不处罚单位中的自然人。即由单位本身承担其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的处罚。这-原则是基于 “仆人过错、主人负责”的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推演而来的。 对单位能够适用的刑种仅限于财产刑,而且主要是罚金。直接处罚制强调单位组织的整体性,但单位本身又是自然人所组成的,单位的行为离不开自然人意志的支配,仅对单位处罚,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大。

    (3)两罚制。两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法人机关中的有责任的自然人(可处财产刑和自由刑),同时也处罚法人本身(适用的刑种是财产刑,主要是罚金)。两罚制克服了代罚制和直接处罚制的弊端,符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因为在单位犯罪故意中,是掺杂了个人意志的,有责任的自然人也具备了刑事责任的主客观基础。此外,两罚制也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现代各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两罚制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