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院校:河南农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0-06-26 08:39:25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在刑法中,特殊身份不仅对定罪,而且对量刑都有重要的作用。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能成立的犯罪主体,在理论上称为犯罪的一般主体。刑法中,有些犯罪除了具备一般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称为犯罪的特殊主体。由于特殊主体是建立在特定身份的基础上的,因此,犯罪特殊主体也称为真正的身份犯。例如,构成受随。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能单独构成受助罪。

    作为量刑情节的特殊身份,是指一定身份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但能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是量刑从重,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依据,理论上称为不真正身份犯。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但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