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2003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2003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剥离以后,保留了与其货币管理职能相关的金融监管职能。具体包括:(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3)监管黄金市场。(4)管理支付清算系统。(5)监管反洗钱。(6)管理信贷征信业。(7)对银行业的危机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权。为了便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它相应的监管职权,如发布命令规章权、检查监督权、获取报表资料权、编制公布金融统计数据报表权、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 ,33,34条规定了三种情形:(1)直接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就法定的各种行为18)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监督。(2)检查监督建议权。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3)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