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剩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过,不作为只有在行为人对特定的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实践中较为鲜见。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注意,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在认定疏忽大意的杀人过失时,关键在于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他人死亡结果是否“应当预见",应将预见的义务、预见的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综合分析。处理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应特别注意区分其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有共同之处,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对他人的死亡结果都持过失的态度。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有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事,行为人不存在这种伤害的故意,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也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例如,在一推一操、一巴掌、一拳头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认定有无伤害的故意则更加困难,而这又无法在理论上提出任何具体又固定的判别标准,必须从一系列表现为外部的各种事实特征去分析,例如,从案件的起因。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下手的轻重、双方的关系等诸方面联系起来加以判断,在这同时,还应注意把吸打致死与伤害致死区别开来,行为人没有明显的伤害故意而在吸打过程中失手致人死亡的,宜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在股打过程中,随着矛盾的激化,形成伤害故意并致人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233 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实践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较多,本罪的范围仅限于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在某种业务活动中(如交通运输,生产作业等)或虽在日常生活中但同时危及公共安全(如失火、过失爆炸等)的过失致人死亡,则应分别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不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