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长期借款的金额大、期限长、风险高.除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债权人通常还在借款合同中附加各种保护性条款,以确保企业按要求使用借款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保护性条款一般有以下三类:
1.例行性保护条款
这类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主要包括:
(1)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2)保持存货储备量,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3)及时清偿债务,包括到期清偿应缴纳税费和其他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4)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5)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2.-般性保护条款
一般性保护条款是对企业资产 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主要包括:
(1)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颍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2)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例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人股票和员工加薪的幅度与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流出。
(3)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用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4)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目的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5)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例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3.特殊性保护条款
这类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违约惩罚条款等。
上述各项条款结合使用,将有利于全面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但借款合同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决定的,其最终结果取决于双方谈判能力的大小,而不是完全取决于银行等债权人的主观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