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慰信
安慰信,又称为“意愿书”、“支持函”等,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一般是在担保人不愿意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担保方式。
安慰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担保文书,各国法律也未将其作为担保的种类加以规范,但在当今国际融资担保中,却以其独特的作用方式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采用。
安慰信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和标准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知悉函出书人(政府或母公司)表明其已知晓并同意借款人的融资安排。其意义在于确认出书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防止出书人日后以借款人未经同意为由否认融资安排,并采取不利于贷款人的行动或拒绝给予借款人支持。(2)允诺函,通常是母公司声明在子公司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将保持其在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以示母子公司共担风险,或者当其抽回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权或将其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权减至一定幅度以下时,出书人就向贷款人出具一份具有实质性保证意义的保函。(3)支持函,通常是母公司向贷款人表示将在各方面对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予以支持的意愿。
安慰信最显著的缺陷是内容的模糊性,因此在法律上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一旦出具安慰信的一方违反承诺,贷款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此外,安慰信的内容较为简单,没有具体的保护性条款,也造成其难以执行。然而,如果出具人在安慰信中有明确的担保承诺,而不仅仅是表示支持的意愿,则法院就可能会推定它为一种有法律拘束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