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特点
从实践来看,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有密切联系的。事实上,在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各种民事责任法律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责任保险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与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们可以通过与财产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比较来认识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
虽然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在本质上还是具有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
1.从保险标的来看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它不是实体财产,故没有保险价值可言。因此,其保险金额的多少是由当事人依照需要约定的,没有超额保险之说。
2.从保险事故来看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需要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但如果该项赔偿责任虽已发生,第三者却并没有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被保险人仍无损失可言,保险人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在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3.从保险目的来看
在狭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所补偿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即赔偿前提只是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赔款也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归被保险人所有;而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保险人于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而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己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的是第三者的利益。
(二)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对象主要是致害人依法应负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所谓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某种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发生而需依法承担的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的特点在于,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义务之存在而又被背弃为前提。它是由某种义务派生出来的新义务,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