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学院函授《投资银行学》学习课程-中国投资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院校: 发布时间:2021-04-07 11:58:00

    中国投资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大部分。

    1.证券承销业务的信息披露

    (1)关于证券承销高审查发行文件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关于证券承销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公司并购业务的信息披露

    (1)对持股情况需要进行披露的条件。具体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已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2)披露的期限。首次达到5%时,或增减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报告和公告。

    (3)披露方式。即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公告。

    (4)披露期间禁止的行为。具体为:不得再行买卖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首次达5%为3天;随后增减达5%,为报告期限内(即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3.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信息披露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首先,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切实提高投资银行业整体运行效率,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核心所在,通过投资银行的市场退出及时将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投资银行淘汰出金融市场,才能促进投资银行业的充分有序竞争,才能提高投资银行的运作效率。如果任凭低效率的投资银行存在下去,只会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使投资银行业自身失去生机和活力,阻碍一-国金融业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投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是确保投资银行业效率和金融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其次,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定,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投资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经营状况恶化的投资银行如果不及时被淘汰,其结果不仅是保护落后的投资银行、降低整个行业效率,更严重的是,它会导致风险的不断蔓延和累积,最终使金融危机发生。将现有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投资银行毫不犹豫地淘汰能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和防范新的风险产生。所以,从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出发,必须建立投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

    再次,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完善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根据国际惯例和经验,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一般由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经营活动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三部分构成。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投资银行业监管缺少完善的市场退出监管这一重要环节。由于这一缺陷的存在,投资银行往往只有“生”,没有“死”,难免会造成市场纪律松懈,出现“道德风险”,导致部分投资银行对政府的监管置若罔闻,从事违规经营甚至恶意经营,使金融业无序运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包括市场退出机制在内的完善的投资银行监管制度。

    最后,投资银行市场退出也是警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形成一种健康的金融运行氛围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对投资银行直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致使投资者的金融风险意识低下,进而引发投资银行的经营行为失去风险约束,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实施投资银行的市场退出,必将会使极少感受到金融风险威胁的社会公众增强金融风险意识,从而给公众以谨慎选择投资银行的压力,给投资银行以稳健经营的压力,有助于形成一种 健康的、富于竞争的金融运行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