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本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谋取某种非法利益的意图,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仅仅是为了抬高自己,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不应认为是犯罪。②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本罪以特定的冒充对象为要件,如果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冒充公司董事长、经理、教授等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本罪。③行为人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实施了冒充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应作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构成犯罪。
2.罪质界限
认定本罪,应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两罪客观上都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骗”的行为。从构成要件分析,两罪侵害的客体不一样,本罪由于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的,必然侵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两罪的犯罪目的也有所不同,招摇撞骗罪主观方面的目的是骗取各种非法利益,诸如荣誉、地位、职称甚至骗取他人的感情,其中包括骗取财物,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较为单纯,仅是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司法实务中,多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此种情况应属于交错性的包含竞合,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具体而言,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处理:①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数额不大,但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应构成招摇撞骗罪。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同时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仍应定为招摇撞骗罪。③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故应按诈骗罪处刑。
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揭撞骗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