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本那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行为对象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所谓“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是指在有关部要求其说明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来自何处、有何用途时,行为人不作说明或者作虚假的陈述。如果行为人对来源和用途作了真实的说明,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应注意将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加以区别。两罪都危害了国家保密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慢害对象范围有所不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事项),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绝密、机密事项:
②行为的方式不一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刺探或者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是种积极作为的犯罪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是种不作为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