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2020年专升本(经济法专业)学习课程-财产保险合同

院校:云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4 10:01:43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之一。

    1.财产保险合同"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保除合同提化人的权利要有:合同解除权,受损标的求偿权等。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按投保人请求解除介同的义务.支付保险合的义务等。保险责任开的前。 投保人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目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保险标的安全尽职的义务、及时告知重复保险情况的义务等。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的权利、知情权等。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清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重复保险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是:安全使用保险标的的权利、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求偿权等;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等。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保险标的及其转让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但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者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非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物运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台同除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I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台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4.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團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碱保险赔偿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