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函授《经济学》学习课程-作为选民代表的经济人

院校:西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27 08:46:34

    作为选民代表的经济人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民主国家大多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即选民的意愿在一般情况下是通过选民代表来表达的,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些选民代表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他们在代表选民进行决策时,有着什么样的行为特点,以及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所谓代理,指的是在民主制度中,某一组织或团体为了在政府集体决策中。有效地表达并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按照一定的规则选出一个或几个代表来代为参与的行为方式,代理常常出现在经济领域中,此解释,指的是在政治领域中,由于政治市场中情况的复杂性,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约束也是复杂多样的,具体来说,可分为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代理人的权力和责任完全分离,如一个由上级部门任意挑选的代表,他在代表本选区居民参政时,只履行着名义上的代表职能,或者只是遵守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那么,他就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指引下,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漠不关心,也不会考虑所做决策的成本效益比率。二是现有的制度规范对代理人有着.定的制约作用,即代理人所做选择,必须最有利于他所代表的那部分人的利益,否则,他将会受到惩罚。三是使代理人的利益与选民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即使代理者与选民共同分享他的选择所带来的利益和相应的成本。与前两者相比,此种代理方法是最为可行有效的。但存在的情况是,如果团体中的成员过多,选择做出后的成本和效益对于代理人来说过于微小,那么也不足以刺激代理者认真选择。

    因此,为了使代理人能对所代表的选民完全负责,必须建立一种利益激励机制或责任惩罚机制,来对其经济人的本性进行有效地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