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龙岩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3 09:53:36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所谓“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基本要素:①违反国家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使用、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行政法规。②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所谓“以单位的名义”,是指单位领导经集体商议后进行私分或者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单位法人代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进行私分。所谓“集体私分”,就是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成员。如果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内几个负责人,或者在少数单位员工中私分,应属贪污行为。③数额较大。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前述(立案标准)规定,沙课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4)本事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仍有意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又进行私分。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