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支出的范围
公共支出作为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漫无边际的。通常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支出的范围应以市场发生失灵的领城和政府的职能为边界:否则,权力就会进入市场,公共支出就会产生特殊的优惠和歧视,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就会发生扭曲。具体可作如下分析:
(1)“纯公共产品”的供给。纯公共产品指的是那些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外交、司法等公共服务和路灯、道路、防洪等基础设施。由于这些产品的成本和效益无法通过市场价格计算,而市场本身也无法满足或不能有效满足;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这些产品对于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生活的丰富又是必不可少的,因而,这类公共产品的提供应由公共支出负担,不能由社会和个人负担。
(2)“混合公共产品”的供给。混合公共产品是一.种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如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等。这些公共产品虽然在一定的技术和成本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市场化程度,但它们的消费具有公共的性质。因此,对这类公共产品的供给,应按照最低保障原则,即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
(3)对于大中型项目,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投、融资手段参 与建设;而对某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政府还可以通过注人资本金参股的方式提供资助和支持。
(4)“纯市场产品”的供给。该类产品是依靠市场自身就可以得到满足的产品,因此,对它的供给应通过自由市场交换的原则进行,政府财政将不再安排资金。
总之,财政的公共支出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对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离不开对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就我国来讲,目前之所以会出现财政支出的“越位”与“缺位”现象,归根到底是政府职能没有得到彻底转变、范围模糊不清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