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院校: 发布时间:2020-07-17 10:56:09

    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窗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本权(他物权和债权)以及特定情势下的占有。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不仅包括他人基于所有权、本权而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基于非法原因而占有的财物(如通过盗窃、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自己占有的即使属他人所有的财物,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即使是自己的财物,在他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时,或者基于约定或者法定事由由他人保管时,也属他人占有的财物。盗商m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值得充分关注。

    第一,“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理解。基于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事实 上的支配的观念:本书认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四种基本类型:是最狭 义的占有,即指现实的直接占有,是指处于占有人物理支配力量所及的绝对排他性的占有,占有人可在特定空间内绝对支配财物。直接的现实占有包括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根据占有紧密权度的不同,对直接占有可作紧密占有与非紧密占有的区分。①前者如占有人提在手上,背在背上、穿在身上、装在口袋里的财物:后者如置于自家房屋内的家用电器、货币等时物,乘坐火车旅行时乘客置放于头部上方行李架上的行李。即便不是在被把持或监视,也属于该人占有。二是狭义的占有。包括现实的直接占有和现实的间接占有。现实的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支配,但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仍拥有支配权的占有,常见的间接占有存在于所有人与管理人之间,包括:①旅馆所提供的浴衣等,即使由住宿者使用,也属于旅馆主占有:②在存在上下位共同管理的场合中,如店主和店员共同经营的场合,店员只是辅助占有,通常必须听从店主的命令,真正的占有人是店主,虽然店主不在店中,但他仍保留对店中财物的占有:③在商店购买商品时,营业员交与顾客挑选的商品,如营业员应顾客要求将4只金质首饰交与顾客挑选时,尽管顾客直接控制该首饰,但其占有人应为营业员而非顾客。在间接占有中,占有人的原始控制力相对较弱,存在占有灭失的可能。三是广义的占有。包括现实占有(两种类型)和观念的明知占有。观念占有是指在社会般观念下形成的可以推知占有人的占有。明知的观念占有,是指对虽然不在占有人直接支配,抑或没有明确的间接占有的情况下,但根据一般的社会认知观念,占有人明知对物有占有权的占有状态。如居民停在楼下无人看管的公共停车场内的汽车、牧民放牧在草原上的自家饲养的牲畜、村民散养的具有回到饲主身边习性的动物、被旅客置放于某节车厢的行李架上而去相距几节车厢的餐车用餐时的行李、为暂时避难而放置于路旁之物,等等。此类占有只要求占有人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思即可,而且该意思既可能有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支配意思。四是最广义的占有。即包括现实占有、观念的明知占有和观念的未知占有。观念的未知占有,是指虽然基于- .般的社会认知,确定物归某占有人占有,但占有人不具有明知占有的意思的占有状态。如本人外出旅游期间提前收到的由快递公司置放于本人住宅前的大宗商品或者置放于个人邮箱内的小件昂贵物品,再如,某甲乘坐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手提包丢在后排坐椅之上(司机并未发觉),此时虽然司机不知道菜甲已丢失的手提包,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 司机仍然为该手提包的占有人。

     居于四种占有类型之下的财物,均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他人”的范围。“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自然人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和民事行为能力程度不影响“他人”的成立。“他人”是否包括家庭戚员,近亲属,亦即家庭成员,亲属间的内盗案能否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刑法对此类案件性质及处理原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开。在英美刑法中,强调亲属相窃要视同仁地按常 人犯罪科刑。如在英国,“配偶双方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占有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所有都是其同的,但他们仍然吧有愉窃共有财产之罪”。而日本等国的刑法则以“法律不进入家庭”为由、主张时亲属相窃案不于处罚成藏轻处罚.法国刑法则明文规定不子处罚,法国用法奥第31-12条规定,“蓝商尊、单直系东属之财物、盛窃配偶之财物(但夫妻已分则或者允许分别居住之情况例外,不得引起刑事责任“口。在中国,对于发生于东属之间的数窃案件,尽管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可法解释进行了明确。198年3月1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盛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盛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死者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因关沙行为性质的认定值得研究。对死者占有性质的判断,主要涉及对两类案件的处理:一是行为人以其他犯罪目的杀害被害人后,又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占有财物的情况。二是与行为人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第三人发现死者死亡后,仍取得死者身上财物的情况。刑法理论对此尚存在成立盗窃罪抑或成立侵占罪的争论,本书认为,基于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犯罪对象范围规定的情况,对此类案件,应以盗窃罪论处为宜。

    第三,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形态。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管理可能性和经济价值性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常态。中外刑法理论曾对无体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论,然而,基于对无体物管理可能性和经济价值性的确认,将之纳人盗窃罪犯罪对象范围的观点,已为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所认可,因而,电、气、热力资源等无体物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中国现行刑法关于无体物可以成立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规定是《刑法》第265条所规定的通讯盗窃,(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均成立盗窃罪。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并不具有货币面额的特定物品,如专用发票,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盗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总之,从财物形态上看,财物不仅表现为有形物品,也可以表现为无形物品。③“经济价值性”是财产犯罪对象的基本属性,需明确的是,经济价值性不仅包括积极的经济价值,也包括消极的经济价值,因而,即将由金融机构销毁的残破纸币,即将由法定机构销毁的毒品、伪劣产品,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值得关注的是,不动产是否能够成为盗奇m犯罪对象的问题。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盗窃罪的本质是占有的转移或者说支配的转移,而不是场所的转移,所以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窃占不动产的犯罪,也没有明文规定盗窃的财物仅限于动产,对于盗窃不动产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例如,对于未经房主同意,以伪造证件等手段倒卖他人或单位不动产的,应以盗窃罪论处。①与之相对立的观点则认为,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动产,其原因在于,从严格意义上讲,窃占不动产的行为与盗窃行为是有区别的,它实际上是一种侵占行为,如果将这些行为全部定为盗窃性质,与社会-股价值 观念所认同的“盗窃”很难归同,同时使得民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也很难解决。②本书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除肯定说的论证理由外,还有必要关注刑法社会保护功能发挥的问题。正如刑法理论的发展已对盗窃罪的行为要件提出更新的要求样,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围也应随刑法评价司法实践特定行为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对于司法实践中所客观存在的伪造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件实施不动产转移占有行为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否则,将无法满足以刑法保护财产权的需要。

    尽管具备管理可能性和经济价值性的财物均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下列财物应排除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围:一是无主物。如空气、自然水、猎捕的鸟兽,他人明确放弃所有权且尚未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财物。二是已被刑法列人特定犯罪对象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已被刑法特别规定为特别盗窃罪对象的财物,不再成立普通盗窃罪的对象。类似的财物包括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等。三是代表其他合法权益的财物。如盗伐代表环境资源关系的树木不成立盗窃罪,构成犯罪的,应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四是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无形财产,因刑法已明文规定对之侵犯的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因而不以盗窃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盗窃罪的行为构造为:行为人对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占有转移行为一行为人对他人占有的财物建立新的支配关系。

    第一,行为人实施窃取行为。本罪之“窃取”应采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的内涵,只要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占有者的意思而未实施暴力的,均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的“窃取”行为可归纳为三种基本形式:一是绝对秘密的取得。即不为行为人以外的任何人察觉的财产取得行为。二是相对秘密的取得。即虽为财产的占有人察觉,但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察觉的财产取得行为。三是公开的取得。即行为人明知为财产占有人察觉而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12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行为人对他人占有的财物建立新的支配关系。本幕的成立不仅要求具有转政占有的行为,还以行为人对转移占有的财物建立新的支配关系为必须,仅实施对他人有财物的转移行为,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不构成本罪,例如,乘人不备将他人人一只价值8000元的鸟从笼中放出的,因井未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只能成立故意股坏厨的那,同样,商店营业员因受到批评而默许不相识的顾客从店内章走商品的。电不地成立本罪。“建立新的支配关系”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评价, 盗用者因欠块建定支配关系的目的,而只是希望建立暂时的财物支配关系,对之也度做出否定电本罪的评价。

    第三,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怯院199电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生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在解释中“数额较大”是一个幅度标准,对其H床适用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犯罪发案情况由有权机关(一般为省、自治区、直物市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确定。不仅如此,行为人实施盗窃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犯罪的成;也会产生影响。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数白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一、以破坏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盗奇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不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其三。主动投案的;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小的;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成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解释,对多次盗窃,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仍应构成盗窃罪。“多次盛部”的时间跨度基准为一年,具体行为形式为“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次数标准为“3次以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自他人构成。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置、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事定罪从重处罚。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州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D,本书认为,虽然刑法上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盗奋事,银序非绝对排除以单位名义实施盗窃犯罪的有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见罪的遗低所得的归属,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因而,对于单位组织的查窗行为,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以盛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内容,而且必须具备:①对所取得的财物属他人财物的明知。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而转移占有的,因欠缺主观内容的符合性,不得以查窃罪论处。②对所取得的财物属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明知。对行为人误以为属价值低微的财物而予以占有,实为数额较大财物的(如外出务工人员甲在春节返家前,趁工友乙外出之机将乙的一床破棉被鑫走以做返家途中脂寒之用,事发后才发现,棉被中藏有乙全年的打工款4万元),因欠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得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