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各成员应建立.对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2002 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F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正式确定了中国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1) 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2) 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3)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4) 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该规定没有明确对商务部拒绝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1) 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2)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3)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与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论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破诉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成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修记录审在被诉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敏诉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人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