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函授《经济学》学习课程-分税制的四种形式

院校:湖南科技学院 发布时间:2020-05-27 19:35:30

    分税制的四种形式

    世界各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分税制的方式对税收收入进行划分,具体说来,分税制在不同国家又有按税源划分、分成、附加与特定税收分配这四种主要形式。

    (1)税源划分法。税源划分法(separation of source)是根据各税种的不同性质加以划分,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有不同的税源。例如美国的关税、执照税等归于联邦政府:财产税及其他直接税归于各州。这种分享税制的形式依据税源来划分,可避免重复课征及浪费。但它亦有缺陷,主要是以税源划分的方法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种类是不完全对应的;并且某些税源究竟应属于中央还是地方颇难区分,况且某些税种在性质上应为中央及地方所共有,因此要划分就更加困难了。

    (2)分成法。分成法(sharerevenue)是把税源属于中央政府的租税分给地方政府若干成,或者把税源属于地方政府的租税分给中央政府若干成。这种分享税制的方式具有无重复征税的优点,同时还可以节省征收费用,并避免中央与地方对于税源归属问题的争执。但是这种方式亦有缺陷,分成时中央拿几成,地方留几成,对此经常会产生分歧;况且分成法不能普遍适用于全部税种,也不宜推广到全国所有地方,总有些地方 -些税收是不宜采用分 成法的。

    (3)附加税。附加税(tax supplements)是指在不同等级的政府之间对于某个统的基础税率再分别加成不同的税率。 在实施这种手段时,高.-级的政府往往是决定一一个基础税率,也就是说在中央政府决定了某一一个 基础税率之后再由省政府(或州政府)附加若干成:或者在省(州)一级政府决定某- 个基础税率之后,再由县(地方)政府附加若干成。从各国实践来看有两类附加税:一是纯粹的税收附加。这是指较低一 级的政府把 上-级政府 所决定的税率作为基础税率,然后再加上自己这一级的税率,在征税过程中由地方政府 一并加以征收。二是“背负税”。这是指地方政府或下一级政府把 上级决定的税率作 为基础税率后,附加上自己这一级税率,然而在征税过程中由上 一级政府来并加以征收,征收后上级政府留出 部分相应作 为地方财政的加成而分给地方政府或下一级政府。

    (4)特定税收分配法。这是指在同一税源之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独立征收。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曾各自征收所得税,实行这种做法,难免多耗费征税费用,同时对于民众产生背捐之害。严格来说,这种方式已不属于分税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