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所称的交通运输,是指公路、水上以及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不包括空中和铁路运输。此外,本罪所称的交通运输,应该是指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根据2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在机关大院、厂矿企业、校园、封闭的住宅小区内因使用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处理,而视情况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T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内容:①行为人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际上是指与交通安全有密切联系的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违反-定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本罪的客观表现,也是行为人对发生的交通肇事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则无论是否导致了重大事故,都不构成本罪。②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即使有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只要客观上没有导致重大的事故,就不具备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何谓“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解释》第2条,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根据《解释),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个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面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度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⑥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本那的主体。为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以构或本事。根据前述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本都在主现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应当预见,但因或忽大意面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出于追求或者放任车爱人亡的目的面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生规,则属于故意杀人票故意爱坏财物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要中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而言的,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本身,则完全可能是明知放犯。对熟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交通运输人员来说尤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