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院校:兰州城市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9 08:47:5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部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监管和关税征收制度。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监管和征收关税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国家根据进出口货物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关税制度,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逃避关税负担,减少了国家关税收人和外汇资金积累。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

    其一,实施违反海关法规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管理规定。“违反海关法规”,既是走私行为的客观表现,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各种方法,避开海关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缴纳关税将普通货物、物品走私进出国(边)境。走私行为包括以下方式:

    第一,绕关走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在不设海关关口的地方将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

    第二,通关走私。是指采用藏匿、伪报、欺骗、冒充、顶替甚至利用人体隐秘部位等手段通过海关将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贷物、物品进出国(边)境。

    第三,后续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后续管理的规定,实施:一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根据《解释》第7条,“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销售牟利”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由于保税货物在入境时,海关未予征收相应关税,因而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未经批准自行在境内销售的,显然是偷逃了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二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海关法》第57条规定,“特定地区、 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未经海关核准或补交关税,在境内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实质上是愉逃了本应在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后续走私成立犯罪应具备:货物、物品人境时未缴纳关税,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境内销售保税货物,未得到海关许可并且未补交应缴税款。

    第四,间接走私。包括: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五, 辅助走私行为。 是指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此外,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以及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也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其二,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即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自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及浮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包括:一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伤真手枪等: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以及特定免税货物、物品。根据《解释二》第8条,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成立本罪:既未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而言,货物、是指多为贸易性质的商品,数量较大,不便随身携带、邮寄:而物品通常是便于随身携带、邮寄,往往是自用性质的产品。根据《解释二》第5条,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珍稀植物、植物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制毒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其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根据《解释一》第6条,“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人的国籍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对于实施刑法第155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4)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犯罪故意的内容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疏忽大意而违反海关法规的,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u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②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③末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的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④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⑤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⑥曾因同种E 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⑦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