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税收的经济作用

院校:红河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22 09:41:04

    税收的经济作用

    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税收可以为国家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这也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

    2,调节经济的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累进税率的“自动稳定器”职能,可以减少宏观益济的波动,从而保持经济的稳定。凯恩斯学派的主要成员伯恩斯指出:“累进所得可以随繁荣时期国民收入的上升而自动增多,随萧条时期国民收人的自动减少面下降 所以,它能够不经过临时调整税率而起到一种“自动调节的作用”,“二是税收的“乘数效应”,即税收的增减能够成倍地引起投资规模的变化,进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三是调节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和结构上的平衡,对于总量的调节是通过税负政策的变化而实现,对结构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投资支出课税的调整来实现的,四是可以配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引导。

    3、收入分配作用

    国家可以通过对企业所得的课税调节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同时通过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的差距,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大体公平。

    4、监督和管理经济活动的作用

    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掌握了大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资料,有利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进行调控。


    税收的经济效应
    税收的经济效应主要有“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和金融效应”“,在一定的税率下,由于税收必然拿走人们的一部分收入,人们为了维持以前的收入水平必将以更多的工作来替代闲暇,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的收入效应。当然过高的税率也会挫伤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人们把用非征税活动代替征税活动以逃避税收的现象称为税收的替代效应。税收制度可能会导致金融组织形式和交易结构发生变化,这被称为税收的金融效应。由于税收实际上作为一种政府储蓄与私人储蓄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所以当个人所得税增加时,将会减少人们的储蓄倾向而刺激人们用消费替代储蓄;当企业所得税增加时,就有可能产生替代效应,减少投资。反之,则会增加私人储蓄和企业投资。总的来说,税收的三种经济效应是同时存在的,它对经济活动的最终影响如何要看其综合的效果。

    为了维持以前的消费水平.劳动者倾向于更加勤奋地工作,从而增加其劳动供给,劳动时间由原来的H增至H,此时,税收对劳动力供给产生的是收入效应。

    而当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为W,时,政府再次课征W,W,的税,劳动者的局后可支配收人为W,.则劳动者倾向于以闲暇代替工作、劳动供给减少,其劳动时间由原来的H:减至Hs.此时,税收对劳动力供给产生的是替代效应(八)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关于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在税收决策管理权限界定,相应组织体系建立.税款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的规范与制度的总称,实质上优体现中夹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既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税则征收管理工作是在一定形式的税收管理体制下进行的。因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确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体制,对保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的协调-致,既有宏厦控制的一致性,又有各级地方政权自主进行社会管理、促进事业发展的主动性:对明确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约束地方预算,节约财政开支,提高政府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税收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然要受经济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制约。我国是中央集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和财政是分级的,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镇)、乡四级,与之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必然要与其他管理体制协调配合,体现“集中税权、统一税政、适当分权"的精神,遵循“政权与事权相统一征管与收人归属相一致"的原则。

    我国的税务征管机构主要分为国内税和关税的征管机构。其中,国内税主要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进行征收管理。税务机构共分为四级:国管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省辖市、自治州、盟)、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是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工作,前者- - 般按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或素一般按税源分布、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而关税的征管机构是由每关。及其分支机构组成的。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正部级直属机构。海关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 关;其他隶属海关归直属海关领导,依法独立行使取权。海关机构的设置和隶属关系由寿关总署根据对外经贸、科学文化交流和旅游事业需要确定,不受行政区划的聚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单和货物进出口、人员出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税收管理体制缺乏《税收基本法》的及时规范。迄今为止,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还没有一个全面系统、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件,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散见于许多文件之中,有的已失去存在的实际意义,有的根本就无法执行,包据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在内的税收管理体制不完整、不规范的最大原因在于《税收基本法》迟迟不得出台,我国现行税制形成于1994年税制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税制从结构和具体要素上均呈现某些弊端,从而要求出台《税收基本法》进行相应调整。

    (2)税收立法不规范,立法层次低,税收立法权名义上可以由《宪法》和《立法法》予以明确规定,但实质上,由于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税收基本法》,我国税收立法机构和其立法权限的划分一直没有一统一、稳定的规则,税收立法权往往由国务院通过颁布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使得集权一放权一收权的循环变得不可避免,而在立法层面上,根据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我国绝大多数税收法律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不是由国务院直接拟定颁布,就是由财政部或税务局拟定而以国务院批转的形式颁布,税法的解释或细则的颁布则往往授权财政部和税务局。在我国现行税法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降低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税收立法、执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越权、滥权现象严重。虽然《宪法》和《立法法》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市的人大或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即由中央掌握绝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只给了地方极其有限的税收立法权,这些权力也仅是某些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率的选择之类的小权力,在税收征管和收入外配上,也有逐步向中央集中的倾向。 2001年,国税系统征收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和车辆购置税在内)的68.73%,地税系统为31,63%;中央分得收入占总税入的56.72%,地方分得收入为43.28%,由于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相对集中,由此引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各地越权、滥权的现象不断,税收管理体制许多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住被变通,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削弱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4)税收征管稽查权划外混乱,与收入归属不一致,国、地税系统的职权范围经1994年以来的多次改革,越来越交叉重叠,特别是从税收的征管权,与收人归属越行越远, 1996年,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如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涉外税收、联营企业和股制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税收等由国税系统征收,使地方政府无法对属于本级的收入充分行使管辖权;而2002年对所得税进行收人分享后,不但国税系统征收的税如中央企业某些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需要划拨给地方国库,地税系统征收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需要划拨进中央国库,混库、截留隐患更加突出,不符合税收征管权与收人归属相一致的原则,另外,在附加税的征收、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资料交流等方面,也存在征收与管理权脱节,征收、管理、糟查重复或遗漏,国、地税系统相互扯皮推读等问题,使纳税人无所适从或有机可乖,不但增加了税务系统自身的糟征成本,浪费纳税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造成了税款一定程度上的流失。

    因此,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应该包括; (1)调整(税收基本法),比如实体法中,增值税转型和扩大征税范围,调整消费税应税品目和税率,调整和完善现行营业税制,调整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来调整税收优惠方式,消除税收鼓视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休现税负公平;制定财产税法,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实现税收上的国民待遇调整税收优惠方式,消除税收歧视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体现税负公平,制定财产税法,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 (2)税种划分以中央税为主体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振兴经济,提高全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术平,依赖于各地区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互相支援,互相协作,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共同发展,因此,主要税种、大宗税源仍由中央掌握,中央获得的税收收入应占其总额的大部分,这样可以从财力上保证中央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从全国的长远、全局角度实施经济结构调整计划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计划收管理权以中央为主,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所有税收无论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立法权都应集中在中央,这可避免地方在税收问题上各自为政,保证全国范圆税负居合理水平和地区税负相对均衡。(4)税款的使用以地方为主,既要保证中央有强有力的宏观控制权,又要调动地方积极性,让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投照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与产业政策实施社会管理,调节经济运行,这是改革税收管理体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