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的特点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虽然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文件,都属于银行信用,且都以单据而非货物作为付款依据,但银行保函却有自身的特点。
1.银行保函以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为目的
银行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通过促使申请人履约而促成交易的实现,其侧重点在于担保而不在于付款。因而,保函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具备索偿条件的情况下才发生支付。
信用证则是一种国际结算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由银行支付货款,而并非信用保证,它在交易正常进行时发生支付。
2.国际银行保函主要是独立性保函
根据保函与基础业务合同的关系,银行保函可以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
(1)从属性保函是指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基础合同的改变、灭失而发生相应变化。在保函产生初期,其性质基本如此。现在各国国内保函也基本上是从属性的。
(2)独立性保函是指保函根据基础合同开立后,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它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文件。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国际结算中出现的大多是独立性保函。
独立性保函之所以出现并被广泛采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受益人的角度来说,独立性保函能使其权益不至于因基础合同纠纷而遭受损失;从银行角度来说,独立性保函能使银行不至于卷人复杂的商业纠纷中去。
信用证的性质类似于独立性保函,它是独立、自足的文件,不依附于合同而存在,合同发生变化并不影响信用证的内容和效力。
3.国际保函开立银行的责任是第一性的
银行的付款责任是与保函的性质相联系的。
(1)在从属性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当申请人违约后,担保银行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第一性责任是申请人履行合同,通常是支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只有在申请人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担保银行才履行责任,即赔偿。
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申请人不履约必然直接导致担保银行发生赔付;反之,申请人履约,担保银行就不会发生赔付。
(2)在独立性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即只要受益 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符 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支付,也无须调查合同履行的事实。在这里,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保函的赔付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在独立性保函下,即便申请人履行了合同,如果受益人仍能提出合理索赔,担保银行也应付款;反之,即便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如果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也不会付款。
信用证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或出口方银行寄来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它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进口商)的付款意愿或支付能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