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意味着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经营活动的停止并且退出市场。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有解散、被撤销和被宜告破产。
(1)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其清算过程亦受银监会的监督。
(2)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3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自2001年12月15目起施行)第5条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背、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时,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微销。(金融机构撒销条例》第2条第2款将"撤销"界定为银监会对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该条例对撒销决定撒销清算债务清偿注销登记.法律责任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