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程合同履行
第六节 工程合同价格调整
一、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必要性
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往往都比较长,较高层的房屋建筑需要2~3年,大型工业建筑项目、港口工程、高速公路往往需要3~5年,而大型水电站工程需要5-10年。在这样一个比较长的建设周期中,急剧的通货膨胀、关键材料的短缺与外币汇率的变化等因素都会造成工程的价格、工期和工程内容的变化。因此在考虑工程造价时,都必须考虑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的波动。如世界银行强制规定,如合同期超过18个月(或时间虽短但通货膨胀率高)时,必须在合同中包括价格调整规定。业主在招标时,一方面在编制工程概(预)算,第集资金以及考虑备用金额时,均应考虑价格变化问题。另一方面对工期较长、较大型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应明确地规定出各类费用变化的补偿办法,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不计入价格波动因素,这样便于业主在评标时,对所有承包商的报价可在同一基准线上进行比较,从而优选出最理想的承包商。
二、引起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因素
在工程招标承包时,施工期限在1年左右的项目和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一般均不考虑合同价格调整,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但是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的工程项目,则均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
(3)外币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一般对前两类因素用调价公式来调整合同价格,后两类因素可编制相应的条款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
1.按照国际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的惯例(如FIDIC合同条件),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
(1)因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和影响施工费用的其他项目费用的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根据双方商讨的结果在特殊条款中详细、具体地规定。
(2)合同报价是以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法律环境为根据。如果该天以后任何法律、法规、法令、政令、规章、细则发生变化,使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的费用发生变化,则应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
(3)如果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以后,工程所在国政府对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实行限制及汇兑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商由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4)如果业主要求投标书以一种货币报价,而用多种货币支付,其承包商也明确提出各种货币支付比例或款额,则货币之间的汇率,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当日公布的兑换率为准。
(5)其他情况下的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FIDIC赋予承包商的权力之一,费用索赔的结果也造成合同价格的调整。引起费用索赔的具体事项及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可见本书其他章节。
2.按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原则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格。
(2)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承包商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被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四、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一般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文件证据法调价,一种是公式法调价。
(一)文件证据法调价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时难以得到官方的确实可靠的物价指数,则无法利用调价公式。有时这些国家的劳务工资和材料价格均由政府明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价格可以根据实际的证明文件来调价。文件证据法调价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投标时报价单上的单价是以工程所在国有关地区的工资、有关津贴和开支、材料设备等的基本价格为基础的,这些基本价格均应明确地填入投标书中的有关表格之中。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规定的改变、物价涨落因素的影响,则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价格的有关证明文件来调整各月的支付。
(2)如果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若干天内(一般规定28天),在工程所在国,由国或省颁布的法令、法规、法律或有关规章及细则发生了变更,导致承包商实施合同时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有所增加或减少,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应在对承包商的支付中加上或减去这部分金额。文件证据法有实报实销的性质。为了避免副作用,合同文件中应规定业主和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世界银行不鼓励采用“文件证据法”,只有在不能获得官方指数且不能确定替代指数时采用,此时需编制不同的合同条件。并不断细心地审查承包商提供的基本价格凭证和实际发票。
(二)公式法调价
这里主要考虑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变化时的合同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公式法调价一般有两种类型,第一类公式主要用于预估在今后若干年内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工程费用上涨值;第二类是由业主编入招标文件,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在结算时采用的公式。现分述如下:
1.第一类公式D=】d4(1+R)12-d(61)
式中D——工程价格上涨总费用估算值;
d.——标价中各分项费用调价前值;
R一标价中各分项费用年平均上涨率;一标价中各分项(如材料等)的使用期或按实际情况确定的时间;
n——分项费用项目数;
几点说明:
(1)此公式主要在业主一方编制预算时使用,可以取工资及主要材料、设备历年的上涨率,并假定工程实施期间物价也保持同样的上涨率,估算出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价格总的上涨费用,以便在筹集资金时考虑这一不利因素。需特别指明的是,业主一方在计算价格上涨时,使用期不仅指施工期,而应该由编制概预算时到预计工程完工的总时间段。
(2)上式也可用于当招标文件规定在工程实施期间,每月结算不考虑调价时,或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时,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用来估算工程实施期间工程价格总的上涨费用,以便在各分项报价中考虑,减少或避免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引起的风险。但如果业主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允许月结算调价时,则绝不能再用此公式,以免导致报价过高。
2.第二类公式
这类公式是业主或业主聘用的咨询工程师在准备招标时编入招标文件中的,同时可在施工过程的每月结算时将物价上涨因素考虑进去。这类公式在应用于工程施工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用工程所在国当地货币结算和用外币结算,现分述如下:
(1)国内用人民币或用工程所在国当地货币支付部分的价格调整公式P1=AP0
式中P,——价格调整后应付给承包商的结算月份工程结算款总额的当地货币部分;
P。——按合同价格结算应付给承包商的结算月份工程结算款总额的当地货币部分;
A——价格调整系数;其中
式中L—工程所在国结算月份劳务工资的现行价格指数或每小时工资;
Lo——工程所在国订合同时劳务工资的基本价格指数或每小时工资;
PL—结算月份施工设备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PLo——订合同时施工设备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
——结算月份每辆卡车的吨公里运输价;
To——订合同时每辆卡车的吨公里运输价;
M,M?,A,M.——结算月份各种主要材料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Mo,M,A,Mo—订合同时各种主要材料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
a—固定系数,代表合同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如管理费、利润以及预计承包商的固定开支部分;
b,c,d,e,f,A,r-—权重系数,代表各类费用(工资、设备、运输,各种材料等)在合同总价当地货币中所占比例的估计值;
a+b+c+d+e+f+A+r=lo
几点说明:
1)业主每月为承包商结算工程支付故时,用工程所在国当地货而结算时采用的。使用的指数或价格为由业主指定的当地官方权威机关或商会发布的指数。
2)订合同时的基本指数或价格是指递送投标书截止日前m天的数值,而工程结算月份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是指结算月份结算日前m天的数值。一般规定m为28-50天。如在上述时间当地政府机关或商会未发布有关指数或价格,则可由工程师来决定暂时采用的指数或价格,待有关的政府机关或商会发布指数或价格时,再修正支付的金额。承包商既不索取,也不支付此修正支付金额的利
3)劳务工资系指工程所在国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基本工资。不考虑各种附加成分的工资,如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如果工程所在国没有官方价格指数,则由工程师根据工程所在国劳务费用、社会福利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定期决定劳务的费用指数,进行调价。
4)固定系数a正常的变动幅度为10%~20%。权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由业主规定一个允许范围,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即确定,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正。但也有由业主一方在招标文件中即规定了固定数值。为了减少结算的繁琐计算,对设备和材料,一般应选取主要设备和大宗的、价格较高的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燃料等。世行SBDW有关条款中提出的调价公式与上式基本相同。对于变更和计日工不再另行调价。
(2)用外币支付部分的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P1——价格调整后应付给承包商的结算月份工程结算款总额的外币部分;
Po——按合同价格结算应付给承包商的结算月份工程结算款总额的外币部分;
A'——价格调整系数;其中
式中L'—一结算月份外国劳务工资的现行价格指数或每小时工资;L'。
——订合同时外国劳务工资的基本价格指数或每小时工资;PL'
——结算月份进口施工设备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PL'o
——订合同时进口施工设备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r
——结算月份国际海运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Tr。
——订合同时国际海运费用的基本价格指数;M1,A,M'。
——结算月份各种主要进口材料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M”1o,A,M'ao
——订合同时各种主要进口材料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a'
——固定系数,代表合同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如管理费、利润以及预计承包商的固定开支部分;加,,d,A,一权重系数,代表与外币支付有关的费用在合同总价(外币部分)中所占比例的估计值;a'+b'+c'+d+A'=1几点说明:
1)外籍人员的工资指数要参照外国承包商总公司所在国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工资费用的官方指数。
2)承包商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提出各种外币的权重系数和价格指数来源,报工程师批准。如果由于工程实施、变更或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来源有变化等原因,工程师认为原先提出的权重系数不合理时,他可提出调整。
3)设备价格指数系指进口设备生产国及其主要部件生产国的官方价格指数。材料也指进口材料出售国的有关官方价格指数。海运费用的价格指数应为航运工会的价格指数。如果承包商愿意选用其他海运公司运输,则在调价时选取二者中对业主有利的海运费用价格调整指数。
4)如果有关国家颁布的价格指数不止一个或价格指数不是由正式认可的代理机构颁布,则这种价格指数需经过业主批准。
(3)用于大型设备订货时的价格调整公式
P1=PPo+a"+"器+"解(64)
式中P1—一应付给供货人的价格;Po—合同价格;L"。
—特定设备加工工业人工成本的基本价格指数;L“
——合同执行期间相应人工成本的现行价格指数;Ar。
——主要原材料基本价格指数;r
——主要原材料现行价格指数;a”
——固定系数;”,
d——分别为劳务及材料的加权系数,a”+”+c'=1。
一般在订货时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由供货人承担物价风险,对专门定制的大型成套设备或交货期1年以上的大型成套设备,有时可以允许进行价格调整,上式即为此目的而设的,式中基本价格指数的计算日期规定同(6-2)式,但现行价格指数则是采用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前3个月时的指数或货物制造期间的平均价格指数,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在订合同时应将上述公式中的有关系数确定下来以免结算时发生纠纷。如鲁布革水电站工程CI合同,对使用外币支付项目调价公式的加权系数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外籍人员工资:0.10~0.20;水泥:0.10~0.16;钢材:0.09~0.13;
设备:0.35~0.48;海上运输:0.04~0.08;固定系数:0.17,并规定允许投标人在上述范围内选用加权系数。济南一青岛高速公路则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固定的加权系数,固定系数0.15;外籍人员工资0.15;设备0.30;沥青0.10;水泥0.08;木材0.06;钢材0.10;海上运输0.06。价格调整公式一般不应规定调价最高上限。
对大型工程而言,调价开始日期,一般在开工1年以后,当物价变动大时可考虑适当提前。工程如由承包商方面的原因而延期,则在原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以后的施工期限可在原定竣工目的指数或价格和现行指数或价格中选择对业主有利者进行调价。如由业主方面的原因使工程延期,则在延长的施工期内仍应按原有规定进行调价。在大型工程合同中,咨询工程师在招标文件中可按下述步骤编制价格调整公
1)分析施工中各项成本投入,包括国内和国外投入,以决定选用一个或几公式;
2)选择能代表主要投入的因素;
3)确定调价公式中固定常数和不同投入因素的加权系数的范围;
4)详细规定公式的应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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