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种内容,以及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刑罚执行必须合法: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物执行的依据必须是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刑罚执行的内容与方法必须声格依据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您罚与旁动,也不能只讲改造与教育: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因此,应当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所以,(监狱法)规定,监狱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技术教育:还规定,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3)人道主义原则。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者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和刑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心犯罪人的实际困难,实行文明监管,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手段。我国刑法将股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监狱法》规定,犯罪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则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个别化原则。刑罚执行的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本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待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说的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性格特点、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受刑事种类与刑期等。(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样做是为了犯罪人的改善和社会复归。
(5)效益性原则。刑罚执行应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执行效果。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是效益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原则强调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手行人进行帮教,使之容易回归社会。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对犯罪的治理也不应当仅仅依靠刑罚执行机关,而应当调动社会的记忆因素影响犯罪人,仍社会参与对犯罪人的改造,培养受刑人的再社会化能力,使之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就要求在对犯罪人进行改造的时候,体现“三个延伸”,即在改造工作的时间上以服刑期间为中心向前延伸,动员社会力量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帮助:在改造工作的空间上以执行场所为中心向外延伸,实行开放式、半开放式的执行方式,缩小受刑人与社会的距离,以利于其回归社会;刑罚执行完毕后以此为中心向后延伸,处理好受刑人以后的安置、帮教工作。通过这种向前、向外和向后延伸,使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扩展至整个社会,使犯罪人与社会融为一体,减少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成本和障碍。